一般公告 / 張貼者 文書組長
張貼日期: 2024-10-28 10:45:16 點閱:117
依據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,自113 年度起,納稅義務人、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 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,其所支付 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,每一申報戶每年得扣除新 臺幣18萬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。但納稅義務人、配 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,不得扣 除,上開扣除額並訂有排富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