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貼日期: 2025-03-21 10:22:34 點閱:64
依據:
一、「兵役法」第41條。
二、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7章有關緩召條款。
三、「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」第5章。
四、召集規則。
五、國防部頒「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逐次召集及儘後召集處理規定」。
公告事項:
一、教師三款緩召:任教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一年以上之現職專任教師(含兼主任、組長),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(未達除役年齡)者,其授課時數,每週至少2節(含)以上,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,校外兼課不予計算。擔任「特殊教師」若在校外任課2節(含)以上者;或已逾新發生事件1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。
二、校長四款逐召:
(一)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。
(二)受理申請:114年4月1日至114年4月30日止。
三、緩召處理時限:
(一)公告: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15日。
(二)宣傳:114年3月16日至114年4月30日。
(三)受理申請:114年4月1日至114年10月31日。
四、應繳驗證件:
(一)初次申請:國民身分證、合格教師證、聘書、畢業證書、退伍令、授課時數表(兼任行政教師)等證件影本。
(二)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:聘書、前次核准處理名冊等影本。
五、受理單位: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。
六、附註:
(一)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(截止年至民國114年者),應申請延長時效者,請於規定期限內(民國114年10月前) 提出申請,逾期未申辦者,將於民國115年1月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。
(二)本年度應辦緩召教師將由本校人事室清查申報,若有遺漏逕向人事室洽詢;另符合緩召申請教師如戶籍地有異動,請務必通知人事室更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