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正「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9月8日府人給字第1110349846號函轉行政院111年9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送修正「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」及修正總說明、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