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依據本府111年11月2日府教社字第1110424902號函(諒達)賡續辦理。
二、 另,有關彰化縣111學年度學生音樂比賽暨師生鄉土歌謠比賽領隊會議紀錄(本府111年10月31日府教社字第1110422024號函)部分,
(一) 業務報告第三項第二款第1目,文字修正為「...之部分『無法』佩戴口罩之參賽人員」。
(二) 業務報告第三項第三款,應檢附之相關證明影本,併旨案附於健康聲明書之後留校存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