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1年11月14日府人考字第1110442669號函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11年9月8日公訓字第 1112160345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以本府自92年2月1日起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進修費用不 予補助,且自105年度起公餘進修人員進修補助至105學年 度第 2學期為止,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於留 職停薪期間核准從事進修,倘於當學期有未留職停薪前之 在職日數比例者,比照本府前開規定不予補助,併予敘 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