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本縣衛生局112年2月24日彰衛疾字第1120010256號函 辦理。
二、有關自主防疫指引檢測時機調整一事,本府業於112年2月 13日以府教體字第1120051885號函(諒達)轉知本縣衛生局 函文。
三、基於前揭指引調整,且目前入境時有症狀者可於機場港埠 洽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疫人員,於必要時進行採檢, 又目前國內販售家用快篩試劑通路普及,有需求之民眾可 至各通路(如藥局或有販售快篩試劑之超商/零售通路)自行 購買,爰自本年3月1日起,將停止提供自主防疫對象公費 家用抗原快篩試劑,停止提供時間點說明如下: (一)入境人員: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為準。 (二)確診者之密切接觸者:以確診者隔離起始日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