衛生福利部「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」,業經該部於本(112)年5月31日以衛授疾字第 1120100754號公告修正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6月5日府教體字第1120215310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6月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74024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措施所指為醫療院所通報時限,校內人員如出現COVID-19篩檢陽性時,應依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」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