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「人籍合一」宣導海報電子檔一份。
一、依彰化縣員林戶政事務所112年10月11日員戶字第1120004048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:「遷出原鄉(鎮、市、區)3 個月以上,應為遷出登記。」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:「由 他鄉(鎮、市、區)遷入3個月以上,應為遷入登記。」第23條規定:「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 時,應為撤銷之登記。」第76條規定:「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、學校、團體、公司、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,處新臺幣 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。」,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 60號判決:「遷徙是事實行為,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 之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