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修正「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」第四點附表八「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」,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18日府人給字第1130025426號書函轉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。
二、檢附行政院原函影本、修正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