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傷亡慰問金發給辦法」第4條業經考試院、行政院民國113年1月12日令修正發布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3年1月22日府人給字第1130028183號函轉銓敘部113年1月18日部退五字第1135657372號函辦理,檢附原函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 文、總說明、條文對照表各1份。
二、前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(https://www. mocs.gov.tw/銓敘法規/法規動態項下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