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正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,並自本(112)學年度起生效。
一、依據彰化縣政府112年12月19日府教學字第1120509868號函辦理。
二、本要點所增加之費用,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。
三、檢送修正後「彰化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教師作業原則」、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。